重大議題回應
事件

延遲通報事故

事件內容

營養科同仁遭燙傷後立即沖水至急診就醫,診斷宜先休養三天,後續門診追蹤治療,回診後醫師評估後建議同仁住院治療。就醫狀況改變未即時通報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導致延遲通報。

改善措施內容
  1. 首先先於院內Intra進行全院公告宣導

  2. 並於護理長會議中進行宣導

  3. 避免新進人員不了解相關規定,新增相關宣導至新人教育訓練課程中

  4. 列為2017年職安衛內部稽核重點稽核項目

  5. 醫療資訊系統加入急、門、住診一年之內因為職傷就醫的主動提示

相關法規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事件

未張貼作業場所之告示與配戴防護具之提醒

事件內容

冰庫外未張貼低溫作業場所之告示與配戴防護具之提醒。

改善措施內容
  1. 立即張貼告示及配戴防護具之提醒

  2. 將全院有接觸低溫之作業均貼上配戴防護具之提醒

  3. 營養科於科會中宣導相關規定,請作業人員遵守

  4. 列入每月作業環境安全衛生巡檢稽查項目中

  5. 列入職安衛內部稽核重點中


相關法規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9 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事件

人員未具有鍋爐證書

事件內容

夜間值班人員未具有鍋爐證書

改善措施內容
  1. 立即派2名員工受訓,取得相關證書

  2. 改為專人負責鍋爐操作,以避免人員無證照之情形


相關法規內容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4條:

  1.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2.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事件

PTT文章引發媒體負面報導風波-勞檢罰款

事件內容

護理同仁因個人需求 ( 如就讀研究所、大學、旅遊等 ),基於同仁生活經濟所需,即仍發全額薪資予上班時數不足的同仁,並於日後同仁課餘時,以減少休假抵充不足時數 ( 即所謂積借休制度 )。部分同仁基於上班、上課之負荷,自行提出申請以 1:1 之原則償還已領薪資之時數。雖制度立意良好,但於 2017 年有護理同仁藉由社群網站 ppt 發表「付薪假」言論,引起各家媒體報導及勞工局重視。勞工局及北市聯醫產業工會代表來院實施檢查,共查核 400 餘位員工三個月出勤、薪資…等資料、並實際訪查 18 位員工,以不符勞基法規定,罰款一百萬元。


本院依據勞檢不符合事項,積極進行改善,並針對各項變革召開說明會,以面對面向員工說明並聆聽其想法。


改善措施內容
  1. 運用資訊系統進行工時控管,確保工作時數符合法規規範。

  2. 針對門診護理同仁若因醫生提早下診、停診或排定工時逾門診時間所剩餘之畸零工時特殊工作情形,改採徵詢同仁個人意願,調至其他護理工作進行交叉學習或同仁有休假需求,可自行請假,目前該部門及全院病房單位已確實改善該情況。

  3. 針對先前護理同仁因個人需求致當月份上班時數不足應上時數,考量勞檢認定該制度不符規定,本院已一筆勾銷同仁「借休」時數,並全面取消「積借休」制度,同仁因個人需求而致工時不足者,皆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4. 針對未將績效獎金、輪值津貼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準,業經於 2018/03/19 院長室第十次晨會會議決議:同意將「績效獎金及輪值津貼」列入加班費計算項目。

相關法規內容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於 2018/03/27( 與 2017/06/27 勞動檢查處及北市聯醫產業工會代表同一批人員 ) 至本院實施勞動檢查,並於2018/07/02 公告,本院皆已符合勞工法令規定,顯示本院積極改善及遵守法令之精神與原則,同時,感謝政府實施勞動檢查,提醒及釐清本院對於勞動法令之盲點。